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
根據《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〔2012〕52號),國務院取消由國家宗教局實施的 “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計劃審批”事項的審批;將“在宗教活動場所建造露天佛像審批”事項的審批并入同為國家宗教局實施的“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審批”事項的審批。該2項事項的取消和調整已于2012年11月22日起執行。
根據《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“十二五”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》(國函〔2012〕177號),國務院同意我省停止實施對“印制宗教內部資料出版物審批”和“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國(境)外捐贈審批”等2項事項的審批。其中,對“印制宗教內部資料出版物審批” 事項,取消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的審批,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準印證,必要時征求省宗教事務部門意見。該2項審批事項已于2012年11月20日起停止實施。
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
2012年12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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